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坚决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6起民生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王某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王某通过微信对外经营减肥胶囊及减肥巧克力,经检测该减肥胶囊及减肥巧克力中存在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不少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健康,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案例二:贵州云岩某诊所销售劣药案
【案情介绍】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贵州云岩某诊所涉嫌使用无标签标识的6份中药饮片开展执法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附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认定该附子为劣药。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结果后,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陈列有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113袋,共计102种,且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劣药可能含有有害成分、无效成分或不符合标准的成分,直接威胁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防止问题药品流入市场,减少因问题药品导致的医疗事故、不良反应甚至死亡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案例三:方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当事人方某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清洗脏污贵州茅台酒酒瓶和更换贵州茅台酒标签的工具、茅台酒酒瓶、茅台酒酒盒、茅台酒手提袋、茅台酒防伪说明书、茅台酒红色压盖、茅台迎宾酒(飞天迎宾)盒子、茅台迎宾酒(飞天迎宾)瓶子、茅台1935酒瓶、茅台1935酒盒、茅台酒红色飘带、茅台酒酒杯等。上述物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鉴定均为假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和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不仅会扰乱酒类市场秩序,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正规白酒生产企业的品牌荣誉和财产受损,同时也会严重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经营者应当建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强化审查注意义务。消费者在买酒时也莫贪一时便宜,要选择正规场所并向商家索要购物发票或其他收费凭证。
案例四:云岩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案情介绍】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岩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的7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在车尾加装了后备箱,1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加装有两个空箱(鞍座下面一个、脚踏板下面一个)。上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图示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车辆认证情况均不相符,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电池仓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093万元和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销售非法改装、无合格证、未经强制性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以及租赁环节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请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3C认证的产品,不要购买改装车、解码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案例五:包某组织传销案
【案情介绍】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以国家秘密工程为名,采取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模式发展人员入会,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36万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模式,以发展人员、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通过多层次分级的销售方式,使参与者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形成层级分明、组织严密的组织结构。传销活动往往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容易导致参与者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最终造成财产损失和心灵伤害。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健康秩序,应对传销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露头就打,毫不手软。
案例六:贵州某农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
【案情介绍】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贵州某农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的一份关于房屋所有权及使用用途的证明的真伪进行核实,经核实,此份房屋所有权及使用用途的证明为虚假材料,系贵州某农贸有限公司委托某有限公司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交了包括“P图”后房屋所有权及使用用途证明在内的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变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质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实施信用惩戒。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进行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