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8月14日电(记者王博、汪军)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通过“认购碳汇”等形式来补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近几年已在贵州、甘肃等多地推广适用。“碳汇+司法”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环境“修复者”,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近期,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在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补植复绿,如届时不能履行,将由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8500余元,缴纳认购碳减排量资金8900余元。
在贵州,这样的判决已不是首例。早在两年多前,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持过期砍伐证滥伐山林的案件中,就曾引入“自愿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措施。
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章义说,过去行之有效的“补植复绿”办法,现在难落“地”。贵州森林覆盖率高,以雷山县为例,森林覆盖率超过72%,荒山荒地少,补植复绿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但生态修复却面临执行难。
类似情形也出现在甘肃。
祁连山北麓的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类案件。近两年,该院办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300余件,涉及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多个类型。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磊注意到,由于生态环境侵权人的修复能力、补植区域的立地条件都有差异,修复治理效果也往往难以保障。
依托凉州区碳汇林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建立武威检察碳汇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对于原地修复不具备条件或效果不佳的,集中到碳汇基地进行异地补植复绿。”何磊说,检察机关还组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狩猎违法行为人在基地做管护义工替代履行修复责任78人次。
何磊表示,碳汇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视作“交易”,办案机关通常要求侵权人原地修复优先,异地修复次之,当二者均不可行时,采用“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措施来履行补偿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案件中收缴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资金,武威检察机关协同财政、林草、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设立生态损害赔偿专门账户,将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惩罚性赔偿金和主动交纳的修复治理费用统一上缴专户,专款用于碳汇实践基地集中造林和养护。2022年以来,已累计向该账户交纳费用1120余万元。
将碳汇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仍在持续探索完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苟泰强介绍,2023年12月,贵州高院与省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共同构建认购林业碳汇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意见规范了认购林业碳汇工作程序,要求通过贵州省生态产品交易中心等机构认购贵州省林业碳票等碳汇产品。同时明确,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
目前,贵州9个市州法院均开展了林业碳汇认购相关工作。全省法院在近年50余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认购林业碳汇金额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