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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政 策 |
招商引资对外优惠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质服务 1、简化审批手续 。凡到我镇投资的新办项目,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前置条件一律取消,放宽对企业经营方式的限制。外地人员到我镇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凭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四联单即可到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规范办证办照程序。 申办营业证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工商、税务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前置审批手续外,可采取“先照后证”的办法,先发营业执照,近期内补齐有关手续。
3、兴办私营企业,需要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只要符合条件。部门抽专职人员,协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全程服务。
4、建立投资软环境投诉中心,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5、禁止各种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身财产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6、对进入本镇作为原辅材料用于深加工生产的县外资源(木材、矿产品等),有关部门按有关优惠政策给予办理。 (二)加快企业生产重组步伐
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生产重组。
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承包方亏损属集体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9、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并按规定享受县提出的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解决私营企业资金困难
10、聚集社会资金,引进外地资金。支持鼓励各类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发配,或兴办个体私营企业。
11、凡登记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基地或兴办龙头企业的,可按县规定政策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12、农村信用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向非公有制经济放贷,并在结算、现金提取等方面提供方便。
13、协调参与解决驻镇厂矿闲置厂房的租赁、盘活资产,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 (四)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14、推行服务承诺,清理收费、罚款项目,坚决制止“四乱”。凡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未经批准的收费、摊派、集资项目一律不许发生。对已明令取消和废止的审批项目坚决停止执行。
15、对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危害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软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追究危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试行办法》执行。
16、所有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和侵害其合法权益。
17、投资者享有与本地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政治待遇,按照法定程序可被选为镇人大代表,可参与社会评选劳模和先进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18、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
19、投资者及其员工按有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20、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投资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21、投资者获准使用的土地,在批准期限内,享有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和租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22、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使用土地、用水、用电和通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23、投资者在镇境内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材料加工、零件装配、技术转让;
(3)购买、合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镇境内国有、集体企业;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24、镇境内资源、产业和市场(国家规定的除外)一律对外开放。
25、鼓励投资兴办、建设、经营农、牧、林和水产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及综合开发项目。
26、鼓励投资者参与交通、能源和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科、教、文、卫、体育等公益事业和旅游、物流、餐饮、娱乐和服务性产业。
27、投资者办理完毕各种注册手续,到县招商引资局备案后,在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按照县出台的有关税、费减免及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执行。
28、投资者在镇境内兴办企业实行用地优惠:
(1)投资者用“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产业的,享受“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荒地内修建固定性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2)在工业园区内兴建的项目按每亩0.5-1万元收取土地出让金,园区外的镇级财源项目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执行,土地经统一划拨后,高科技、高税收项目,可实行“零地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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