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应根据可靠的地质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书面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采矿登记:申请人应持有在采矿地乡 ( 镇 ) 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效文件或意见,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 ( 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审查:现场核定矿区范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齐备或者不具备采矿条件的,做出限期补充资料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属县级地矿部门审批权限的,具备采矿条件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核发《采矿许可证》。
五、报批:不属县级地矿部门审批权限的,签审查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