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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从2007年10月底开始着手准备以来,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近半年的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已综合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毕,条例主要内容基本框定。
本次修改是继2月28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条例(送审稿)》后的新一轮重要修改。条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内容上都较之原先有较大改动。体例上,打破了原来小而全的立法构想,取消了分章布节的立法结构,从原来6章36条精简为22条,结构更加科学明晰。内容上,删除了原条文中与上位法的重复之处,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消防经费的社会筹措,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方式、方法以及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及可采用的制裁手段等进行了补充、完善。语言更加规范,重点更为突出,责任更为明晰,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目前,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大队正在着手条例起草说明的拟写,有望于6月中旬一并报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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